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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来源:区商务委网站 日期:2017-12-21

  职权名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职权依据: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第三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

  第十条 软件出口统计包括:软件企业办理自营出口经营权统计、软件出口合同统计、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软件出口收汇统计。

  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汇总到外经贸部(科技司)。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以上统计进行综合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凡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证书》的企业,享受国家的软件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凡伪造软件出口合同、虚报造假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受到警告、暂停直至撤消其自营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同时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依据《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审核要求

  服务外包统计主要采用服务外包企业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线申报和审核的方式。为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企业需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企业使用 “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上报端)”(网址: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在线申报;

  商务部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管理端)” (网址:http://fwwb.fwmys.mofcom.gov.cn)和“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http://rjck.fwmys.mofcom.gov.cn)进行在线审核。

  (一)服务外包企业初次申报时须在系统注册,如实填写“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报请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申报资格。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在申报时可以使用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

  2.两年内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说明;

  3. 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为其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合同;

  4.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申报资格后,登录系统填写“服务外包合同情况登记表”和“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向商务部报送。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 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2. “结汇转帐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在岸合同提供“银行转帐贷方凭证”)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3. 承接境外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如将其全部或部分业务转包给国内其它服务外包企业,须在“服务外包合同转包情况登记表”中填报转包合同相关信息;

  4. 承接境内转包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实际发包方为境外客户,且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离岸业务,计入离岸服务外包统计,企业须提供境内转包方尚未纳入离岸服务外包统计证明,以及转包方出具的实际发包方为境外客户的证明;

  5.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三)系统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逻辑识别

  1.系统将对企业上报的服务外包数据进行基本逻辑判断和识别。企业应根据具体合同执行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对于不符合逻辑规则的申报信息,企业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和说明,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统计规则后方可计入服务外包统计。

  (四)服务外包统计实行省级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商务部核查三级负责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核对企业营业执照、服务外包合同、结汇转帐贷方凭证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材料,按权责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定,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省级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对上月统计信息的审定。

  商务部统一汇总上报信息,并主要采取抽查等方式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统计规则的合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材料。

  (五)服务外包企业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经相关政策和统计系统操作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统计范围说明

  (一)服务外包应严格按财企[2009]44号和财税[2009]63号文中所列的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进行统计。

  依据现有统计标准,以下类别等不列入离岸服务外包统计范围:

  1.以嵌入式软件研发名义登记的设备或产品出口合同,即,将设备或产品中按一定比例估算出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口额计为服务外包额(如能独立计算并证明的嵌入式软件研发除外);

  2.没有签订独立的服务外包合同,以系统集成、系统设计等名义登记的工程承包合同(如能独立计算并证明的系统集成、系统设计等除外);

  3.以服务外包名义登记,实际将采购、仓储等环节的货值计算在内进行全额申报的物流合同(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除外);

  4.将在岸服务外包合同登记为离岸服务外包合同;

  5. 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承接母公司及其他境外客户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包给境内其他企业,接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的离岸业务,计入离岸服务外包。

  (二)填报“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时,“现从事服务外包人数”是指截止至报送期、在企业内拥有劳动合同关系且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实际人数,辅助和后勤人员不应计入统计。

  三、建立服务外包统计责任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服务外包统计审核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等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服务外包企业申报外包统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将作为其享受服务外包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商务部将建立错情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省(区、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统计错情,将其列入服务外包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并建立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统计会审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反映。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 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5〕145号):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商服贸函[2015]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统计局,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科学界定服务外包产业内涵和外延,健全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及时掌握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现将《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外包统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相关统计数据请及时提供给同级统计部门。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全面下放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商务服贸字〔2015〕5号):

  为全面下放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东城区、西城区和朝阳区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由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5〕145号),并针对各区、县和开发区在试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说明》(详见附件1)进行了修订,原《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商务服贸字〔2014〕26号)中的附件2《北京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说明》废止。

  三、请各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新修订的《北京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说明》,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

  四、请各相关企业自2015年6月1日起,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5号):

  第二章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行使主体:市商务委;区级商务部门

  权限划分:区级商务部门初审,市商务委终审

  办理对象:1、北京地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

  2、对外签订生效的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合同

  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单位:大兴区商务委外经贸综合管理科

  受理方式:网上申请、书面受理

  受理地点:办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14栋桐城行政办公楼711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大兴区商务委外经贸综合管理科咨询电话:81298241 81298242  81298245

  流程图:自2015年6月1日起,全面下放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区商务委审核、市商务委审定、商务部核查三级负责制进行管理。

  申报材料:1、企业系统注册(网址: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

  企业在线录入“企业注册信息”后上报,随即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即未进行“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提供)(复印件1份);

  (3) 进出口资格证书(内资企业提供)(复印件1份)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提供)(复印件1份);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复印件1份)或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复印件1份)。

  2、企业在线录入“合同信息”并提交书面材料

  企业在线录入“合同信息”后上报,随即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通过网上传输或其他非报关出口的合同登记

  a.提交接包合同信息表(网上打印);

  b.签订的生效协议(复印件1份);

  c. 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1份);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1份)

  (2)通过海关报关出口的合同登记

  a. 提交接包合同信息表(网上打印)(复印件1份);

  b.签订的生效协议(复印件1份);

  c.自理报关出口证明(海关黑本)(复印件1份);

  d.出口软件内容说明(须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海关出口9803类软件企业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名称、软件描述、软件设计方法、软件著作权及知识产权等)(原件1份);

  e.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说明:以上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所有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代理法人签字的须有相应授权代理协议;当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注册信息变更,并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相应纸质材料;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仅给ITO类型颁发,BPO、KPO不发证仅做备案登记。

  审查内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合规,纸质材料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审查标准:无

  批准形式: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无

  责任事项:1.合同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核准登记阶段: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文件和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经对合同登记的内容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市商务委核验。

  3.告知与送达责任:对核准通过的,告知申办企业。对属软件出口的企业,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对不予核准的,将理由及申办企业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办企业,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企业;将申办材料和登记证书等存根按照规定格式存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3.不依法公示申请登记条件及要求的;

  4.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企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理由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合同登记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8129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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