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初审
二、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为初审)
三、职权编码:B2500100
四、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二十八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商务部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在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监管,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负责典当业监管工作同志的培训工作。要认真学习《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管工作,及时将《办法》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向商务部、公安部报告。要重视发挥典当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自律作用,增强典当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2、加强合作,做好典当业管理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初审工作,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要依法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杜绝盲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审批。第二,要认真做好日常业务监管和治安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要建立并落实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行业统计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对于超业务范围经营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利息、费用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典当业治安管理防范措施,严格要求经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行,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典当物品登记表》(附件),报公安机关备查;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典当行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预防、发现和依法打击典当业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构筑典当业治安管理防控一体化机制,依法维护典当行的治安秩序;当户出当或赎当机动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为典当行办理机动车质押登记即停驶或复驶手续,并收回或发还号牌和行驶证。绝当后应当凭机动车交易发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第三,要做好变更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另一方面要对典当行对外转让股份加强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业,特别是防止典当行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者倒卖经营资格的行为发生。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增强协作意识,及时通报典当行市场准入、日常业务监管、治安管理、变更及年审方面的信息,搞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与合作。二是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依法办理移交手续。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妨害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特别是暴力抗法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依法立案查处。
3、关于执行《办法》中的具体问题
(1)关于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初审问题。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报商务部以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有关申请材料转交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初审,公安机关收到商务主管部门转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操作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厅、局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核意见书面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初审典当行申请材料时,应就安全防范措施问题,重点审查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相关文字材料及申请人做出的书面承诺。
(2)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问题。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直辖市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应在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完毕并达到验收要求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延期。对缓办或者迟办的,应要求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4)关于已开办典当行的安全达标问题。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要求现有的安全制度未达标的典当行按照《办法》的规定,在2005年8月1日前整改,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制度。典当行房屋建筑、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不符合《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应当在2006年4月1日前达到规定的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典当行做好对照检查和整改工作。
有关执行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及时上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三)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根据科学发展、合理布局、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把好典当企业市场准入关,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典当企业的准入要符合商务部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将设立审批结果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
(1)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2)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3)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4)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5)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6)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资金入股等。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况。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四)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七项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五、审批对象:企业
六、权限划分:区级商务部门初审
七、实施机关:大兴区商务委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受理方式及地点: 书面受理,大兴区永华南里桐城行政办公楼14号楼甲-1-806室
十、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结果 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
十一、办理科室及时间:流通发展科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8:00
十二、申请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一式两份,其中向市商务委提交1份原件、区商务委提交1份复印件):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附件1)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附件2)
(3)设立申请。(附件3)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典当行章程。
(6)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当载明设立典当行的名称、地址、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
(7)典当行出资协议(附件4)、典当行股东出资承诺书(附件5);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附件6);法人股东如为上市公司,还需出具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附件7)。
(8)业务规则。
(9)相关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10) 市商委公开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附件8)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
(11) 法人股东需提供由公开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1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出资能力证明原件(附件9)、最近2年度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股东如为自然人,需提交无不良信用记录原件、自有资金的有效记录。
(1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附件10)、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附件11)。
(14)区、级(或以上)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认可文件原件。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在有效期内,名称中包含"典当"字样)。
(二)设立分支机构(一式两份,其中向市商务委提交1份原件、区商务委提交1份复印件):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3)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附件12)。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材料)。
(9)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0)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区、级(或以上)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认可文件原件。
(12)区商务委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原件。
(13)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审批流程
1.设立: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区商务委初审;区商务委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在材料符合要求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许可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2.变更: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区商务委初审;区商务委审核同意后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在材料符合要求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典当企业收到批文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商务委和所在区商务委。
十四、审查内容
(一)设立典当行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2.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起2年内不转让典当行股权,不以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3.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担保类企业不能作为典当行股东。
4.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均非公务员,无犯罪记录,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5.营业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并通过区级(或以上)公安机关认可;营业场所原则上应为1层临街经营用房。
6.法人股东应在经公开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所有股东实缴的货币资金应存入经公开遴选确定的银行进行验资。
7.符合典当行布局有关要求。
(二)设立分支机构
1.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应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典当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典当行上年度年审合格且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营业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并通过区级(或以上)公安机关认可;营业场所原则上应为1层临街经营用房。
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符合典当行布局有关要求。
十五、审查标准
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依据。
十六、批准形式
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出具《受理通知单》与《初审推荐表》。
十七、有效时限
出具的《受理通知单》与《初审推荐表》2个工作日有效。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初审办理流程
(一)事项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初审
(二)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3.《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4.《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一百八十一项
5.商务部相关文件规定
(四)实施机关:大兴区商务委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受理方式及地点:书面受理
大兴区永华南里桐城行政办公楼14号楼甲-1-806室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
(八)办理科室:流通发展科
(九)申请材料:①
典当企业按以下变更事项要求准备材料,报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报送市商务委。
1. 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1)区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2) 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申请应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
(5)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变更不需提供);
(6)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地址变更
(1)区(县)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本市跨区县变更经营地址,由原地址所在区县商务委出具同意调出意见、拟迁址所在区县商务委同意调入意见,并由迁入所在区(县)商务委向市商务委报送变更材料);
(2) 典当企业变更申请(申请应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变更不需提交);
(5) 符合要求的企业经营地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6)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典当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1)区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2)典当企业变更申请(申请应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区商务委、公安部门对典当企业出具的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6)增资股东如为原法人股东,需提交最近1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出资能力证明原件(附件14)、最近2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增资股东如为新进入法人股东,还需提交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加盖企业公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增资股东如为原自然人股东,需提交增资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有效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增资股东如为新进入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股东出资协议;
(8)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于市商务委对其他变更材料审查合格后提交);
(9)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典当企业股权转让
(1)区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2)典当企业变更申请(申请应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股东会决议(附件15);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 受让人如为原法人股东,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1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出资能力证明原件(附件16)、最近2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受让人如为新进入法人股东,还需提交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让人如为原自然人股东,需提交出资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有效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受让人如为新进入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股权转让协议(附件17);
(7)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5.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区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2)典当企业变更申请(申请应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股东会决议;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需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单位公章)、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由区商务委查验后退还企业);
(6)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6.典当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1)区(县)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2)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申请应包括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印章);
(3)股东会决议;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需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单位公章)、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典当企业到区商务委提交变更材料都需携带《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现场查验;区商务部门出具的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均需按全国典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格式、内容填报。
(十)审批流程②
(十一)审查内容
1、典当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时,其原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典当企业登记事项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变更。
2、典当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时,应符合办理依据中文件规定和商务部每年下发新设文件要求。
3、增资股东与当年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要求一致。典当企业申请增资时需与开业时间或前一次增资时间相隔在一年以上;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增资股东增资资金需汇入典当企业增资专户。
4、典当企业股权转让资金不能打入典当企业账户;新增股东与当年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要求一致。
(十二)审查标准
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依据。
(十三)批准形式
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出具《区商务委书面初审意见》及《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十四)有效时限
出具的《区商务委书面初审意见》及《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5个工作日有效。
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需提交材料:
(1)区(县)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
(2)换证申请(申请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原因等,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登载事项应与典当经营许可证登载事项一致)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区(县)商务委核对后退还);
(4)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典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需提交材料:
(1)区(县)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
(2)补办申请(申请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原因等,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企业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报纸原件)和刊登费用发票复印件;
(4)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登载事项应与典当经营许可证登载事项一致)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区县核对后退还);
(5)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典当企业申请解散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区(县)商务委书面审核意见;
(2)解散申请(申请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原因等,加盖典当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股东会决议;
(4)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5)清算报告;
(6)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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