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二、事项分类:非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四、实施机关:大兴区商务委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受理方式及地点: 书面受理 大兴区永华南里桐城行政办公楼14号楼甲-1-806室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 八、办理科室及时间:流通发展科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8:00 九、申请材料: 1、《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同意设立该直销企业成立网点的通知》。 2、上报市商务委直销网点服务方案复印件。 十、审批流程 见附件 十一、审查内容 1、设立网点应与上报市商务委的直销网点服务方案地址一致。 2、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3、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它服务的服务网点。 十二、审查标准 符合《公司法》、《直销管理调理》、《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依据。 十三、批准形式 出具《大兴区直销行业服务网点核查情况表》与《大兴区直销行业服务网点核查情况报告》。 十四、有效时限 无
|